恋爱期间未经恋人允许就变卖其个人物品违法吗?怎么界定?

男女两方在没有在法律上确定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即使是恋爱期间爱的你死我活,两个的在法律上还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这时个人的物品还是属于私有的,如果男女朋友之间非经对方允许就对其物品进行处置这都是非法的。

如文提到的案例,男女的中的违法一方可能会被判盗窃罪而锒铛入狱,现实情况中也是大同小异,只是根据金额的大小,情况的严重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即可。

我们把恋爱同居时的财产归属权分为以下八类进行界定: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有财产。?

8、因***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通过界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如双方出现纠纷时就很容易判断那一方的行为是否违法。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恋爱同居双方拥有对相同财务的处理权,也对两主相同欠下的负债同样需要***同承担相当的责任。这才体现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价的。

其实在恋受中男女所拥有的物品中最难确定是就是两方因为恋爱关系而赠于对方的物品。如何处理这些物品,是否合法则是关键所在。我们将此类物品大概分为三类:

第一类就是比较常见小礼物,比如鲜花、衣服、纪念品等等。从金钱的角度来讲价值较小,主要体现在纪念意义上面,这类礼物往往都会被认为是无条件的赠予,一旦送给了对方,就移交了所有权。这类物品接受方是可以全权处理对方所馈赠的物品的。即使进行变买也不违法。

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法律并不支持索要这笔支出,当然如果是男女之间的通过协商一致情况下索回了这笔支出,法律也不会阻止。

第二类就是消费支出,男女出行期间,吃饭、旅游、居住酒店往往都会产生一笔消费,如果男女双方分手之后,想要追回这笔消费,法律也不不是支持的。因为不管是谁进行付款,男女双方都参与了这起消费,谁多谁少无法确定,有人可能觉得可以AA返还,如果是私下里协商AA制倒是可行,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消费行为属于消费性消费,支付人支付这笔款项是自愿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三类就是较大金额的礼物,这一类的礼物,数额较大,男女双方可能是以结婚为前提相互赠送,比如一些昂贵的首饰、车子之类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第六百五十八条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如果带侣之间大某些特殊的日子为表达爱意进行的的特殊性大笔转账,如:520、1314等金额的赠予,刚属于一般赠予。

一般赠予则是赠与人就爱你个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合同。因此当完成相关赠予的行为之后,赠与人则无法要求对方偿还。这便是在分手之后无法要求对方偿还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认定。

2、如果是借款性质的转账,那么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如一方因就病、游玩、生意情况等向对方的借款就属于这一种。但是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说人话就是你要主张要求对方返还你这笔钱,你必须要去证明:像是转账记录,这笔转账的性质和目的,都是由主张方去证明的。

3.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恋爱期间赠送的房子和车子这类,一般这种赠送但是有附加条件的,即双方最终走进婚姻殿堂为前提。因此赠送房子、车子这类如果未变更登记或者公证的是可以要求返还。

《民法典》合同篇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如果你的相关手续没有办理,那么该房子、车子并不是真正的属于你。

综上我们从男女恋爱双方原来的个人物品、两方生活在一起后的***有物品和两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于物品三个方面对所有权进行了阐述。希望对恋爱中男女的财务划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