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中国实行“走出去”的战略是中国经济全球化、深入参与世界市场和在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领域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最大占有率的必然要求。但在这一进程中由于我国在境外投资方面经验有限、立法滞后、缺乏法律策略、国际人才资源不足和法律风险监控机制缺位等文化准备不够(而其中首先体现在法律准备不足),使我国境外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形成了法律上的安全隐患。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行,我国包括国家与地方的大量能源矿产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及地方企业如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公司和鹤岗矿业集团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对俄投资工作在迅速地展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企业对俄进行巨额矿产投资上却存在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法律上的不安全因素,即法律风险。对此,中央和地方主管机关和企业投资主体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人在决策和进行具体投资行为时因自身人文、法律准备不足和对东道国投资的人文、法律环境缺乏系统调查和对策而导致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与经济、政治风险是紧密相连的,因为经济、政治因素的恶变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由于我国对俄罗斯投资参与国外竞争性产业,与西方资本输出国的各种投资商相比又缺乏境外投资的经验,所以面临的法律风险很大,本应投入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经费。然而事实上,我们的企业管理人员对境外投资缺乏法律安全意识,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投入甚微,几乎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这些都反映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险”。以下就我国企业对俄罗斯能源矿产投资突出存在的四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阐释。

一、境外投资项目缺乏全面深入的法律评估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多数对俄矿产投资项目的评估集中于经济、技术论证,涉及法律内容的也只是很表面的缺乏针对性的形式化的表述,缺乏对俄投资的法律因素的深层注意和专业性分析,即缺乏对东道国与投资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律关系网、法律规范的调查,如对他物权、土地权利、公示制度、登记规则的系统调查及境外资本制度、公司法律等的分析,这必将为企业后续经营和资本与资源的回流埋下风险。

我们的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往往是给上级主管看的漂亮的文字,有的报告乐观到不真实的地步,缺乏真实的法律动态信息,掩盖了潜在的问题,对俄罗斯投资环境、投资立法和民族性的不稳定因素视而不见,只分析可行性,而避开对不可行性方面的深入研究。

一个境外投资项目,无论经济、技术论证多么完美,如果在法律的准备上存在疏漏,就会使法律风险暗藏其中,如此将导致事实上的执行障碍和错误,其结果必然造成项目的损失甚至失败。

围绕企业境外投资的经济、技术论证不能取代法律方面的工作。境外投资法律上的风险潜藏于自项目启动到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环节。从东道国招投标的设计、吸引外资进入的策略、当地执法机关对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权出让公司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司股份出让的真正原因和动机及其合法性、矿产使用许可证的效期、许可证被收回或取消的实际状态、公司股东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设定负担、公司在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公司可能未公开的补偿或赔偿第三人的协议再到公司所有财产权属登记上的瑕疵等,都会给投资人带来法律上的负面后果甚至灭顶之灾。这些问题是任何一个涉外投资项目都不能回避的,不仅如此,要弄清这些基本问题,完成对项目涉及主体、东道国投资的人文、法律环境及上述所列各项的法律尽职调查,形成法律上的意见和策略方案,由专业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的法律意见书后,方可进入实际操作。

对于我国对俄投资企业来说,基于对俄矿产投资法律风险源头多、分布广并贯穿于整个项目运行过程的特点,我国应该进行必要的立法,对新的未审批矿产投资项目设立法律评估的前置程序,要求企业委托专业的国际律师进行必要法律尽职调查,提交专门的法律意见书,促进我国对外投资项目评估的实质性完善,健全评估排险的机制。对已经操作运行的项目,政府主管机关和矿产投资企业应该组织对俄经济法律专家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以便投资企业尽早排除潜在的风险。

二、投资主体设计缺乏法律策略考虑

从中石油在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中被排出,到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美国优尼科石油公司股份并购中的失利,无不显示我国国有资本公司在海外并购中受到投资目标国的抵制。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在国际矿产能源投资竞争中,中国的投资人以什么样的主体资格、商事主体和法律上的身份出现,以及如何出现的问题。中国企业在国际化和在深入参与世界市场过程中,中国的本土法律文化与资源远远不够,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对各个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及投资东道国的立法、规范进行调查和清理,对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鉴别、选择、吸收和消化,以便激发我国法律文化建设的活力。利用国际商法上的资源和运用各种可行的法律工具,这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全面国际化,提高在全球范围的竞争力和避免巨大的法律风险的一个法律技术和策略问题。

我国对俄矿产投资的企业在对俄投资的主体身份上缺乏法律策略上的考虑和防范,几乎没有利用任何国际商法上的资源,将自己的国有资本来源和归属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或很容易被俄罗斯的专业人员查清底细。

另一方面,俄罗斯人对具有公有制或国有资本背景的外来公司在俄能源矿产领域进行投资存有戒心。因为这种公司使他们感受到非市场因素和国家意志在暗中起作用。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此案中,俄罗斯杜马为了排除中国国有资本石油公司,保护俄石油公司获胜,临时引用《私有化法》迫使俄政府修改《招拍公告书》,使中国公司因国有股超过25%而无权参拍,中国石油集团因此遭受了很大损失。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卖事件就中石油本身而言,是个不成功的案例,但它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的外向化发展却有着借鉴意义。就此案例而言,中国石油集团的投资行为无论其成功与否,其意义都不仅在其自身,都应该引起中国对外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类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广泛而深刻的反思。中国石油集团的失利如果被及时准确而全面地理解、借鉴,就会成为其他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成功投资的催化剂。

在我国企业正在运行对俄矿产巨额投资的今天,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应该引起各级主管部门和对俄矿产投资公司的高度重视。因为我们无法确认俄罗斯方面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以类似的或其他借口排除中国投资人在俄的矿产经营。

投资主体设计法律策略上的考虑,因其涉及公法关系和私法技巧等多种因素,是我国境外投资应该引起重视的一个基本的复杂的法律领域,其目的是要解决我国对外投资企业身份私法化和国际化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对外投资企业难于真正融入国际与东道国经济,并为企业发展的未来埋下变数。

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和法律界应形成合力对东道国的投资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民法等展开深入研究,对各种离岸公司和跨国公司展开调查,探讨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利用各种离岸公司和跨国公司等法律工具的实战问题、操作方法和法律技巧,从法律实务上给企业专业性的帮助和救济。

三、境外经营人力资源和干部队伍薄弱

在境外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只是进入项目的第一步。接下来的事情要复杂得多。对俄投资80%以上的风险存在于取得矿产使用权之后。

我国“走出去”投资的资本,能否变成利润和资源再“走回来”?巨额投资在国外的运行、使用和流转能否失控,导致国有资产境外流失?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各种意外事件,我们的团队能否应付?这些都取决于我们在外经营团队对投资东道国的俄罗斯本土的适应能力。事实上在境外投资经营风险控制的核心,就是一支训练有素的有很强作战能力的专业化的干部队伍。

据我们与对俄矿产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的接触,我们发现他们中的多数人还不真正了解俄罗斯。非但如此,他们中的一些人还存在用自己在国内形成的思维习惯和观念来评价衡量在俄的一切倾向,因而产生大量的不适应症。我们的现有队伍的整体条件素质与我们在俄的工作任务之间存在着距离。中国境外投资企业“对国际市场不了解,对法律文化不了解,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以及经费都远远不够,而且没有实战的经验”。

我们面对的俄罗斯是这样一个东道国,她用1000年的时间使自己民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地主”和物权拥有者,这样一个传统地把土地和资源看重得高过一切,并将其与国际政治紧密相连的国家,在她的家园进行矿产投资、获取资源,需要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团队?

俄罗斯民族性格的多变性,骨子里的不规范不能保证他们的诺言一定兑现。另一方面,俄罗斯作为资本输入国还拥有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全面法律优势。再者,在俄罗斯对中国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政治主张。在2006年12月2日召开的俄罗斯联邦统一党第七次代表大会上莫斯科市市长卢日克夫就强烈批评俄罗斯现行对外经济政策,指出“俄罗斯的经济部是俄罗斯联邦的,而不是中国的”,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他对中俄两国经济关系发展现状的异议和心态。这些都构成中国对俄投资的潜在的政治风险因素,而这些因素自然会引发中国对俄投资的法律风险。

为了保证收回投资,保障中方投资人的各项权益,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必须形成一支有巨大适应性、有能力与具有全面优势的东道国相匹敌的操作队伍。企业必须靠自己强悍的团队保证企业在整个投资运行过程的安全和最终收回投资和拿到资源。干部队伍的薄弱,必然会给企业的投资带来巨大风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组织建立适应矿产国际化运作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吸纳具有外语条件和专业知识、同时能适应国际合作和处理国际纠纷的专业法律研究人员、执业律师为我国能源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各项具体的法律帮助,诸如对可行性方案进行法律评估、参与谈判、审查合同以及在俄合作期间的跟踪服务等。

为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干部队伍薄弱的问题,各级政府应设立针对国外投资经营人员的专门的机构,将对外经营人员的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此强化境外投资企业的团队建设,增强他们对东道国文化的适应能力,克服在国内形成的习惯,尽快进入角色,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有处理危机和化解风险的应变能力,从而保证对外投资项目的人力资源和干部队伍符合实际要求。

四、缺乏风险监控机制

我国对境外投资的控制主要靠的是项目审批制度,对项目投资后的监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监控机制。其结果往往是将巨额投资的风险之宝押在对外经营企业主管领导人的个人品质上,押在他们和企业每年交的几份报告上,这等于事实上放弃或丧失了在投资东道国实地实时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时机和方法,这对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国家和作为纳税人的百姓都是不负责任的。

为了降低巨额投资在“体外”循环所存在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境外流失,规范境外经营活动,国家有必要针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必须从公法主体到私法主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在项目论证阶段的专业法律尽职调查和专业的法律评估,项目运行阶段的法律跟踪服务,及在中俄两国实时实地的风险监控机制运行,从而实现我国对俄投资的保护。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作为应急办法,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法律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参加,组成“对外投资风险监控组织”,对已投资项目和将投资项目在中、外两地进行实地的全面和长期的法律风险的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为政府提出排险建议和方案,帮助企业在境外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