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委托书委托期限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 中 律师 接受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的 辩护人 ,应办理如下手续: 1、要经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并由委托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在可能情况下,尽量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 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辩护委托书》一式三份,须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签名认可,方为有效。 4、《辩护委托书》是律师执行辩护职责、 参加刑事辩护活动的合法依据,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委托人,一份连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律师身份、履行该项辩护职责的证明文件一并交送该案 管辖 的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