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利本位论?其基本含义是什么?

权利本位指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中,公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概括地表达了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制度的特征。

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没有人因为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况而被剥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上受歧视。

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扩展资料:

要以权利为本位,必须考察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权利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权利受义务制约;权利受权力的制约。因此,权利本位就要求为权利的实现而履行义务,为权利的实现而制约权力。

坚持权利本位,以权利的实现带动义务的履行。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两大要素。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价值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的价值判断。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有着一种错误的认识,似乎二者之间只有一种关系。

即只有权利义务一致的理论和口号才是唯一正确的。实际上这是十分偏狭的。从不同的侧面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其结论自然就有所不同。在价值意义上,我们所应提倡的是权利先导。因为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

在理论上似乎强调义务或者权利,都是一样的,都能达到二者实现的目的。然而强调义务和强调权利的实际后果是不同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关心自我的本能。

权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具有比义务更大的号召力。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更加有效。权利本位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

因此从保障权利出发带动义务的履行,比从义务出发更加有效。权利本位的意义远非仅限于此,它还有利于社会权利的扩大和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