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委托律师为受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

(二)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诉讼代理人;

(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论其性别、宗教、信仰、民族、经历、国籍如何。但是,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即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活动中,参加诉讼的行为,如提供证据、出庭、陈述事实和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等,不能实施涉及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二是特别代理,即委托代理人除可以进行一般

中国法院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