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街过巷卖物品的小贩是不是商法规定的商人吗?
我来发表一下我的看法: 所谓商事主体是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其本质特征在于对利益的追求。在早期商法中是强调商主体的形式特征,以登记为资格要件,现代商法则强调商主体行为特征,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为要件。你所说的小贩是依日本商法之规定,公司资本金未满50万日元的商人为小商人,商法中有关商业登记、商号和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但是在现代社会,这种个人提供有偿服务、摆设摊点的营利活动对于解决社会就业、提高经济收入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小商人的权利也是必须给予保护的。 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小商人的法律保护依据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26条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其表述的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为要件,所以在没有商法典的情况下,小商人如果没有依法登记,那么其维权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依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不当得利等制度,其维权的便捷性、时效性还是有一定欠缺的。 总的来说,理论上应是商法中的商主体,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和实务上,不认为是商法中的商主体。这有待我国商主体立法体例的完善,相信在市场经济不断地快速发展的未来,能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