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市场主要有

按交易场所划分,中国的债券市场主要有: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债券交易规模最大的场外市场,也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其主要参与者。该市场属于大宗交易市场,采用双边谈判成交模式,逐笔结算。交易的品种主要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债券。通常来讲,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要有四种形式,包括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以及债券借贷交易。其中,债券远期交易和期货的内涵类似,它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一种交易行为,是一种为了弥补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参与国债期货市场而创设的创新性的利率衍生品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采用的是一方给钱,另一方给券的模式;债券借贷交易则是一种“以券换券”的交易模式。

(二)商业银行债券柜台市场:商业银行债券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属于零售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市场规模较小。

(三)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重要部分。该市场参与者是除银行以外的各类社会投资者,在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开立账户便可以进行交易,交易所市场的债券存量规模相对较小。该市场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实行净额结算。交易的券种通常包括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