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等级划分标准
道路等级划分标准具体如下:
1、一级公路。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主要连接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中心,通向重要的工业和矿区。四车道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万到3万辆乘用车,六车道一级公路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5万到5.5万辆汽车,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
2、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繁忙的城郊公路。二级公路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到7500辆中型载重汽车,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
3、三级公路。三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沟通县及县以上城镇的一般干线公路。三级公路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到4000辆中型载重汽车,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
4、四级公路。四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沟通县、乡、村等的支线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辆以下中型载重汽车,单车道四级公路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中型载重汽车,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
5、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辆小客车以上,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路法》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