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法的变迁
立法目的的变化:从盐法边计相辅而行到弃边政而专事财政搜刮
明代的盐政立法基本上是承袭宋元旧制,但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那就是在明弘治以前,盐法和边计紧紧相连,盐政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国家对盐业的控制,通过输粮、输米或纳粮米及其他军用物资领取盐引到盐场支盐经销的方式,来解决边疆驻军的吃、穿、用,从而巩固边防。这种盐政边政相结合的政策就是明代创立的“开中制度”。
开中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由山西行省针对军屯和税粮不足供给边地驻军需要时提出的:“大同粮储,自陵县(今山东陵县)远至太和岭(在今山西马邑),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省费而边储充。”〔2〕同年九月,又召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沁阳)、西安、凤翔和临汾等地输粮而与之盐。如输粮至洛阳一石五斗、开封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并给淮浙盐一引;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蒲、解、陕三州三石者,并给解盐一引。〔3〕洪武四年二月,又定淮浙山东中盐例:“商人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4 〕洪武四年五月双从中书省言,募商于延安、庆阳、平凉、宁夏临洮。巩昌纳米七斗、兰县四斗、灵州六斗并于灵州给盐一引。巩昌、临洮、兰县纳米一石五斗、漳县一石八斗、西和二石并于漳倒、西和给盐一引。〔5〕
从上可以看出,开中始于山西,继行于陕西、甘肃地边地,都是为北方和西北的边防服务的,纳粮济边是其目的。后开中又推行于内地的一些军事重镇。永乐即位,因燕都粮乏,曾专门集中在北京诸卫开中,“每引米淮浙三斗,河东二斗,四川一斗五升,听大小官员军民人等皆中,不拘次支给”,〔6〕“惟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 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余悉罢之。”〔7〕几年之后, “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于是命令诸卫所复召商中盐如故,“他边亦以次渐及奂。”〔8〕以后,除北方和西北诸边外,云南、贵州、广东、海南、福建、四川等许多地方,也都召商纳粮开中,如“洪武十年十月,召商纳米于海南各仓,每引琼州二石,儋州一石八斗,万州一石五斗。”〔9〕
开中有经常性和临时性之分。经常性的开中主要是弥补边疆地区军屯之不足,而临时性的开中则依据战事的有无来进行。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东至辽蓟、西至甘肃的所谓“九边”之地,以及福建、广东、海南、云南、贵州等地,均为明代辽阔疆域的边防。这些地方路途遥远,道路奇岖,运送军用物资,不仅需要征用大量的运夫,而且要花费不少的路费盘缠,对于政府而言,实在不想背上这个沉重的包袱。于是,明代统治者就将这个包袱转嫁给盐商,通过开中制度这种形式,将盐政与边政有机地结合起来。
明代的开中制度确实有其值得注意的特点。“商人自募民塞下,得粟以输边……兵卒就地受粟,无私籴之扰……不烦转运,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者”,〔10〕这段文字就点明了“盐政修而边政与之修的特点,而且”贾人子以积粟为利,各自设堡伍,募众督耕……屯田之兴,于斯为盛“,促进了商屯的发展,商屯的发展,又有利于巩固边防:”坻京露积,士饱马腾,无枵腹之忧也……胡马不窥于长城,无蹂躏之扰也“〔11〕。总之,实行开中纳粮制度,”商利而民亦利,国足而边亦足,称美善矣〔12〕“。从开中的地点主要在边防及内地军事重镇以及纳粮纳米粟等军事物资换取盐引的情形看,开中制度显而易见是为边政服务的,而事实也证明,这种旨在结合盐政与边政的作法在成化、弘治以前是相当成功的。
然而,开中制的成功也伴随着破坏。到成化、弘治时,开中制度在权贵势要及各色人等奏讨占窝、垄断开中、多支夹带、贩卖私盐的破坏下,基本上实行不下去了。而且政府亦推行户口食盐制,在相当程度上占去了中盐商人的销售市场和所能取得的货源,更加促使这一制度的难以为继。开中制度面临:召籴、报中、输纳、守支、取赢、市易等六难,”有此六难,正引盐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余盐以佐之。余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巨万,无益军需,“〔13〕”不以开边而以解部“就反映出明政府改变盐法的导向。正课壅积,直接影响到明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为”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止四百万,半属民赋,其半则取给于盐策“〔14〕。而明代从宪宗成化以后,”内府供用日繁“,〔15〕”光禄岁供增数十倍,诸方织作,务为新巧,斋醮日费数万,太仓所储不足饷战士,而内府取入,动四五十万。宗藩贵戚之求土田,夺盐利者亦数千万计“。〔16〕盐税锐减而开支增多,因而国库日渐枯竭。到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全国已陷入”民日贫,财日匮“的窘困局面。为解决财政赤字,明政府就打盐课的主意,起用叶淇,实行盐法变革,一改盐政边政相结合的政策,而以食盐专卖为搜括财政的手段,从而使明代盐法发生了一次大的变化。
以食盐专卖为财政搜刮的手段,在叶淇变法前是通过提高盐粮交换比例加重纳米数量来实现的,而在叶淇变法后是通过提高引价来实现的。叶淇变法的内容实即将本色(粮食)中盐变为纳折色(银两),这样明政府就可以通过提高引价来增加财政收入。开中纳米之初,每小引纳米一斗二升五合(粟二斗五升),值银一钱二分五厘,变法后每引纳银三四钱,以价值而论,即视国初米值增加一倍半至两倍多。当时的银价昂贵,米价又视国初大贱,如按一石粟值银二钱或一石米合银四钱计(一引纳米一斗二升五合合银五分),每引实收银三四钱,可合米七斗五升至一石,两相比较可增收米五倍至七倍。”粟贵征粟,粟贱征银“,明政府不再着眼于巩固边防开发边疆,而是致力于充实国库,增加帑银。这种政策上的变化,是明代盐法变迁的一大轨迹。 盐业专卖的变化:由官方卖到商专卖
食盐官专卖制在明代万历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以前,一直是政府控制盐业、搜括盐赋的手段。经过袁世振的变革,结束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盐业官专卖制,建立起盐业商专卖的制度,成为中国盐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明代盐业官专卖表现在对盐业的生产、销售的严格控制、管理上。早在明太祖时,就设置了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两浙都转运盐司、长芦河东二都转运盐使司及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山东福建都转运盐使司及灵州盐课提举司、四川茶盐都转运司、云南盐课提举司等。明成祖永乐五年九月又在交耻设盐课提举司,后因交耻丢失乃罢。都转运盐使司下管分司、批验所、盐场。都转运盐使司的长官为都转运使,盐课提举司的长官为提举。都转运盐使司、提举司为省级盐业经济的总领,其上司户部为中央领导机构,而盐课司、盐仓、批验所是盐业经济的基层单位,它直接控制和监督着灶户的生产和盐课的征收。这样,明代主要产盐场地都相应地设置了盐业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盐业的产、供、销,这正是明代盐业官专卖的具体表现。
为了保证食盐官专卖制的实行,明政府对灶户有一套严格控制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如洪武初期,“沿海灶丁,以附近有丁产者充之,免其杂徭,给以草荡”。〔17〕灶户来源大部分是从各州县的民户中佥派的,如长芦运司,“明初创立盐法,设司于仓州,置场于近海,编户于州县。〔18〕河东运司,”明初于蒲、解等州县编审盐户八千五百八十五户“〔19〕。一旦沦为灶户,便要世代充任,不可随便脱籍。为了保证灶户的数目不致减少,政府对灶户定期清查佥补,如”山东旧例每十年编审,两分司官遍历各场,督率官攒佥报户丁,以三等九则办课。“〔20〕不仅如此,政府发给灶户的生产资料各有定数,规定灶丁的盐课各有定额。”国初立法,聚团公煎,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又置有稽煎、稽买、稽卖等簿挈“。〔21〕可见灶盐从生产到买卖,都要经过官府的严格检查并记录在案。灶户在完成盐课后所煎剩余盐,政府也可以低价支付的方式收为国有,如正统二年规定:”两淮、两浙贫难盐丁,除原额盐课照旧,其有余盐不许私卖,俱收贮本场……每一小引官给米麦二斗,“〔22〕这就是为了把全部的盐货产品纳入官盐运销的轨道,如有灶户胆敢私卖余盐则当严惩:”各场灶丁除正额盐外,将余盐夹带出场及货卖者,绞“,而且还牵连其他人,”百夫长知情容纵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充军“〔23〕。
为行官盐,明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严禁私盐的存在。洪武初年所定的《盐引条例》就规定:”守御官吏巡获私盐犯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官。常人捉获者,赏银一十两,仍追究是何场分所卖,依律处断。凡起运官盐每引四百斤带耗盐一十斤为二袋,客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经过批验所依数挚制,经过官司俱辨验盐引,如无批验挚制印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如果民权豪势要乘坐无引私盐船只,不代盘验者,发烟瘅充军。有官者依上断罪罢职。凡偷取官运盐货或将沙土插和抵换者,计赃比常盗加一等。如系客商盐货以常盗论。客商将买到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又客商兴贩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卖毕五日内不缴退引者,杖六十。将旧引影射盐货,同私盐论。伪造引者,斩。诸人买食私盐减贩私人罪一等,因而贩卖者绞“,〔24〕可见法律对私盐禁止之严。
至仁宗洪熙五年,又”申夹带私盐禁“:”凡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皆许应捕官军盘拿。“〔25〕九年令各处运司课司,十年令各处总兵镇守及沿海捕盗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设法缉捕私盐。景帝景泰二年八月,户部请申定盐禁。从户部所奏之内容来看,至景泰时,灶丁私卖食盐、官私舟车夹带私盐、盐司官吏批验监掣官受贿徇私舞弊、盐商多支带现象以及起运官盐及商旅卖盐时夹带等仍然存在,所以户部再请申禁。
与禁私盐的同时,明政府还对权贵势要及商人中盐有严格规定。洪武二十七年,禁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令家人奴仆行商中盐,侵夺民利。宪宗成化二十二年,又令各边开中引领盐粮草,俱不许势要及内外官员家求讨占窝,领价上纳,令巡按御史纠举。孝宗弘治十三年,又令各王府不许奏讨食盐,还不许织造官奏讨引盐,越境货卖。权贵势要往往利用手中权利,中盐行商,与民争利,如不加禁止,往往会阻挠盐法施行。从明代的盐法来看,开中制的破坏正是由于权贵势要不顾禁令参与其中而导致的。对于商人,明政府通过规定不许他们多中食盐,怕他们操纵盐业市场。如英宗正统九年,禁商人中盐过三千引,宪宗成化四年,禁报中客商引数不许过多,并转卖及包揽,以防止客商多支、卖支以及以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以旧引赁人影射私盐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盐的销售,明代盐法亦有规定。”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丙申,仍定行盐地方,梧州盐于田州、龙州、柳州、南宁、浔州、庆远、思恩、太平鬻卖;广西盐于长沙、宝庆、衡水、永州、全州、道州、桂林鬻卖“。〔26〕淮盐行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及其他地方。其他盐场的销售区域亦有明确的划分。如要变动,得经中央机构的批准,如”弘治九年冬十月丙戌,命以广盐越境鬻于衡、永二府地方“〔27〕,一般情况下是严禁越场卖盐的。如成化三年定越境贩盐罪:”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军民舍俱充军,其经过官司及里邻俱照例问罪。若马快粮船夹带者,一体究治〔28〕“。明政府通过开中制度将盐的生产与销售联系起来,而商人中盐则有一套极为严格的手续,如洪武二十八年:”至是定则例,编置勘合用底薄,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以底薄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29〕商人经营盐业没取得这种资格是不行的。
以上所述各项法律及规定,均为明政府确保盐业官府专卖的措施。尽管这些法规措施不断遭到破坏,并且有的已名存实亡,但这些法规对于开中制的推行和维系无疑起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这些法规,开中制度是不会延续到明代末期的。
但是,“盖法虽严而用法自有权也”,明政府一系列旨在保证盐业官专卖制的规定,却被余盐这个漏洞撕碎了。由于政府对灶户的待遇一再降低,从而使得灶户甘冒违法而将余盐私卖给商人。这样,余盐就成为私盐之来源。私盐盛行,挤占了正盐的销售市场,使正盐滞销;同时也使盐场的产量受到影响,开中领到盐引的商人,久候难以支到场盐,造成正引的壅积。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成化以后就有“余盐买补”的规定,准许守支各商自己出钱向本场灶户收买余盐,以抵偿未支过盐的正引,或补完正支之不足。开放余盐之禁,允许买补,本意是为了给守支的正盐商人一些好处,提高中盐的积极性。但权贵奸商的买窝卖窝、并包夹带、增重掺私使得余盐之利十之八九落入其手,堵塞了明政府解决余盐的途径。私盐盛行,正引难支难销,从而使得明朝的盐政自正德未至万历中后期出现三次盐引的大壅积。〔30〕第一次淮盐大壅,用小盐之法疏之。第二次大壅,庞尚鹏仿小盐之法而有变通疏通之,这两次疏理,有一些作用,但都没有跳出官专卖制的窠臼,而且两次所用之法对第三次疏理已不奏效。而原户部郎中、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的第三次疏壅之法即纲法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食盐官专卖制向商专卖制的新形式的转变。
关于袁世振疏理两淮盐政的思想及方法,可参见《明代袁世振盐政思想论略》一文《黄冈师专学报》1995.4),本文不再赘述。需要加以讨论的是,何为纲法?为会么纲法的确立意味着商专卖制的确立?
袁世振的纲法,以“正行现引,附销积引”为原则。具体方法是:就是把过去作为运司掣盐批数的单(两淮岁掣十二单,每单包括若干引)改为“纲”。纲是根据盐院“红字簿”,“挨资顺序,刊定一册,分为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整二十万引。以‘圣德超千古凰凤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行旧引者止于收旧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于速新引超掣,而更不贻旧引套搭之害。两不相涉,各得其利。”〔31〕纲法一立,就开了专商垄断、永占引窝之例。纲法之纲字由纲册而来,列入纲册的名单是“挨顺积压(盐引)年月序次,刊为一册”,“以已纳余银已买边引者为先,其纳余银未买边引者次之”,〔32〕然后“换年顺序大字宽行,明白开列……一商不得越次,一引不得紊序”,“淮南自为一册,淮北自为一册”〔33〕。“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每年照册上旧数,派到新引。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鹜哉”〔34〕。也就是说,以后只有纲册上有名的人,才得依照册上窝数(所买旧引数)来买新引,才得享有在指定地区(引界)行盐的权利,未据有窝本者即被排斥在圈外。官府把食盐的专卖权委托与某些特定的、得世代相传的商人。从此盐商不再是如过去那样流动可变、得由官府任意招派了。纲法之立,使得灶户折银、官不收盐之制确立起来。不过灶户折银、官不收盐有一个过程。袁世振变法之前,两淮之盐不仅额外余盐例由商人收买,而且有一部分额内正盐随着盐课按引缴银,而不再收纳入仓了,由商人收买。变法之时,无论是新引还是积引,都有很大部分的盐额,官已不收储而由商人自己向灶户去买。熹宗天启元年,只有当年现引尚有一半额盐由官收储给商人,官不收盐,商自买盐的比例再见扩大。天启五年,把淮盐中尚存的三十五余引正色盐也索性一并改征银两,官收之法可能就在这时完全废除。纲法推行的十余年间,一步步地完成了官盐商收的全过程。
纲法作为食盐专卖制度中的一种新的形式,具有划时期的意义。以后清代主要盐区的盐制就是因袭了晚明的这种商专卖制。官府不付本钱,不收商品,只利用封建特权,作为在法理上的“卖盐的主人”,宣布商品专卖,坐得一笔净利。而“专商永久占据引窝,则是明代久已有之的势豪买窝占利状况的继续存在和恶性发展的结果。只是过去的占中卖窝为清议所不容,主张禁革、查办的言论时或有之;实行纲法后,占窝合法化,纲商把所占之引据为‘窝根”,传之子孙,无所忌惮。说穿了,商专卖实质上就是封建政府利用封建特权同一小撮特许商人实行官商分利的商品垄断政策。它和过去相比,就是把给与特殊商人一时性的特许专卖权,变为给与永久性的“世袭专卖权”,〔35〕这种评论是很恰当的。 食盐获取方式的变化:由盐法规定的粮盐物物交换到银(币)物交换
这种由物物交换到银物交换的变化,同时政府盐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叶淇盐法改革相联系的。
着眼于边政盐政结合的开中制度,在叶淇变法之前,商人通过输粮纳米以及其他军用物资来换取盐引,然后持盐引来支盐销售,所以这一阶段食盐的买卖方式是物物交换。明代中后期财政吃紧时,为了攫取更多的收入,改变了边政盐结合的方略,而凭借手中的权力,利用食盐的专卖权大肆搜刮,因而转而采用商人以银来买盐销售的方法,从而使得食盐的买卖方式发生了变化。
开中之初以盐易粮,后来也通过开中以盐交换其他物资。如景泰元年正月壬寅,“先是命召商于密云、隆庆仓中纳淮盐者,每引米八斗、豆五斗或草四十束;于古北口中纳者,每引米七斗、豆三斗或草三十五束。至是,以价高遂损之,其于密云、隆庆仓中纳者,米、豆俱减一斗,草减十束;古北口中纳者,米减五升,豆减一斗,草减十束”〔36〕,以草、豆中盐。正统三年(1438年)起因宁夏边军缺马,几次召商纳马中盐(上等马一匹百引至一百二十引;中等马一匹八十至一百引),景泰和成化时亦许军民纳马中盐;成化九年(1473)以河东盐五十万引换山西阳城所产之铁五百斤,给陕西都司所属卫所支用;正统九年又纳布中盐,山东每引折纳棉布一匹运赴登州,备辽东支用,另外宣德时还有为官府运茶而支给盐引的。盐引成了与多种实物相联系的兑换券。不过,开中法就其经常的内容来说,还是着重于以盐易粮,其它的交换都是局部的、一时性的权宜措施。
这种物物交换的方式尽管是为边政服务的,并且粮入引出,引入盐出,不以货币为计价的尺度,而直接规定了粮盐之间的实物交换比率,可以避免通过货币作价时的商人虚估(高抬粮价)之弊,但它毕竟是经济交往中的一个较低层次,就其交换的多次转手而言还是比较麻烦的,商人为得盐引输粮物于边,而后转折回来,到盐场支盐,其间路途手遥远,坎坷荆棘,风餐露宿,备尝艰苦。如“中两淮盐,要输粟检粮到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等地。中两浙盐,要输边至甘肃、延绥、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37〕其中艰难困苦可想而知。不仅如此,商人中盐时运费全由商人自己支付,就等于政府从中加了一层剥削。明人常常赞誉开中法:“国初召商中盐,量纳粮料实边,不烦转运而食自足,谓之飞换”,〔38〕只知“不烦转运”,却只字不言其运费出自商人。宣德九年二月,行在户部员外郎罗通奏:“今运粮赴开平,每军运米一石,又当以骑士护送,计人马资费率以二石七斗至一石,……若商人一人纳米五百石,可当五百军所运,且行粮二百石”,〔39〕就非常明确具体地说明了商人往边塞输粮,其运费高达引价几倍的情况。这几倍的资金投入,限制了商人的经营规模的扩大,限制了盐业的发展。
余盐变为私盐进而私贩成风,一直是明政府最感头痛而又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私盐盛行而法禁无所施,使正当商人多不愿开中官盐。“人得私贩,官盐沮坏,客商少中,无以济边用之急”。〔40〕为改变此种局面,明政府采用“余盐买补”的方法,于弘治二年(公元1489年)规定:“凡商无盐支给,听其买勤灶之盐,是为余盐之始。”〔41〕此后,在全国各盐区先后实行了余盐开禁,余盐成为私盐合法化。但在商品生产发展的冲击下,此种方法仍然不能挽救开中纳案制度。因为余盐增多,官盐更加淤塞,客商中盐者愈少,开中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根本动摇了,必须改弦更张,开中折色制就在此种历史条件下登台亮相。
开中折色制就是将开中纳米粟变为以银解部,它始于成化十年(公元1474年):“巡抚右都御史刘敷疏请两淮水乡灶课折银,每引纳银三钱五分”。〔42〕成化十九年两浙盐课也许折银,规定“每正盐一引,浙西场银七钱,浙东场银五钱。然未尝著为令也。”〔43〕直到弘治二年(1489年)灶课折银的办法推而广之,令两浙司所属场“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银”、“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44〕与此同时,户部尚书李敏在大同开始实行纳粮折钯,他认为“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合计岁支外,悉令输银”〔45〕,“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46〕因此从李敏始,“北方二税皆折银”。〔47〕弘治四年叶淇为户部尚书,就着手他的“开中折色”的改革。第二年明政府正式命令各地“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48〕规定每引输银三四钱不等。至此“开中折色”制正式确立,也标志着盐业买卖中的银(币)物交换制的形成,这是明代盐法变迁的第三个轨迹。
正如李珂所言“叶淇变法改变了盐商资本的运动形式与周转速度。开中纳银以后,商人资本运动形式从银——粮——盐——银改变为银——盐——银,免去了购粮转输,长途跋涉对盐商的困累,从时空上大大缩小了盐商活动范围,加快了资本周转速度,也使商人节省了长途转输的运费,可以从中抽出一小部分加到引价上去,而且政府也增加了引价收入。开中纳银是封建政府针对盐商报中不前、盐货堆积不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它适应了明中后期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49〕为明后期盐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条件,为清代的官盐商收商销即商专卖制的盐业制度奠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