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离婚是指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法定条件,经过某项事项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主要原因一般有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有婚内出轨行为的,以及有家暴行为的。
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俗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离婚双方需带上相关证件以及材料到民政局办理离婚。
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准备离婚相关证件。
2、准备离婚相关材料。
3、材料以及证件准备完成之后,必须由夫妻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民政局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将结婚证收回,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
离婚手续办理材料
离婚手续的办理牵涉到很多相关材料,主要材料为以下几种:当事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照片、离婚协议等,另外华侨、外国国籍公民还应该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离婚手续办理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的书写内容要包括协议重点,以及详细内容的叙述。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应包含:双方申明离婚是否出于资源;子女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债权以及债务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同财产婚后归属或者是处理方式。
协议离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程序较为简单,办理方式便捷。
2、由于双方自愿,离婚协议多为双方自愿协定,自觉遵守和履行率高。
3、避免了诉讼,一般不会产生夫妻双方离婚后相互仇视以及敌对等情况。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非自愿,或者双方由于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未能达到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诉讼离婚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或调解后生效。
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1、聘请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法院才会予以受理: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被告且明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审理。
一般情况法院会对案例进行审查,7天内立案,立案后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立案后首先法院会对当事人双方调节,调节不成开庭审理。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任命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再度调解,再次调解如果还未达成一致,法院则进行宣判。
诉讼离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夫妻双方离婚非自愿。
2、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3、有人民法院介入,并起到调节作用。
三、离婚需要如何找到合适的律师?
如果您是要咨询问题,以下几点可供参考:
1、优秀的职业素养:可以通过律师的资料、评价记录等信息来判断;
2、较快的响应速度:可以通过律师的服务记录来推测;
3、诚恳的服务态度:可以通过律师的解答咨询内容来辨别。
如果您是要打官司,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1、优秀的职业素养:可以通过律师的资料、评价记录等信息来判断;
2、良好的形象气质:可以通过律师个人照片、音视频讲解直观感受;
3、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以通过律师的亲办案例来佐证。
综上所述,离婚应该办理的手续与离婚的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是使用协议离婚的则手续比较便利一些,如果是使用诉讼离婚的,则相对较为复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