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人身自由权
法律主观:
侵害身体自由权主要有以下五种行为:1、非法限制、拘禁。非法限制自然人身体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为侵权行为。2、非法妨害行动。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对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自然人传达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故侵害书信或通讯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权。5、非法进行强制医疗。未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采取强制治疗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