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律
伊斯兰法与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的不同点:
1、二者体系不同。伊斯兰法一开始就与伊斯兰教教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按伊斯兰教义生活同时也遵守了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在阿拉伯帝国中,除伊斯兰法外,不存在独立的世俗法体系,即是一元的法律体系;而教会法形成之前,欧洲已经有可完善的世俗法--罗马法,当教会对日耳曼人产生影响时,日耳曼人也有可自己的部族法。所以,教会法始终没有与世俗法相融合,而是独立于世俗法之外,是二元的法律体系。
2、二者发展结果不一样。
伊斯兰法至今在伊斯兰国家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社会仍有影响;而教会法在17、18世纪后就退守于灵魂领域,丧失了作为法律规范的作用,只是教会内部的规则。
3、二者内容有所区别。在土地财产上,伊斯兰法宣布全部土地是真主所有,但规定了不同的占有形式;教会法只处理属于教会的地产。在刑事立法上,伊斯兰法规定对伊斯兰国家有危害的行为都可以处罚,处罚的手段上宗教色彩淡薄;教会法则更多地注重对教义的违背,在处罚上注重宗教性质的处罚手段的应用。在司法制度上,伊斯兰法普遍建立卡迪法院,一切纠纷的判断都以教义为准则。在诉讼程序上较为灵活。教会法建立了教会法院体系管辖与世俗法院界限明确,在诉讼上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在婚姻上,伊斯兰法不禁止离婚,而教会法禁止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