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的最新政策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农村土地的义务。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第六条承包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程序
第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法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法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