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想弄谁

1,要看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还是股份公司?

根据性质的不同,起诉的被告也是不同。

比如;有限公司的话,要作为民事主体的话,就是公司为被告,因为公司是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股东承担的是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一旦公司偿还不了债务,那么股东也不需要为此负责的,除非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

而若公司为合伙企业的话,那么作为股东当公司偿还不了债务时,股东也是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2,第二个问题上面回答了,因公司性质不同,股东到底要不要承担债务也是不同。

3,债务关系因为主体的相对性,你方是公司债务的债权人,那个大股东是公司债权的债务人,而且此债与彼债是不同,特别是金钱类的给付,比如,两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一旦交付完成,该款项即成为了个人财产,你不能指明他所拥有的钱款中那哪些钱是你的,你只能说你是他多少钱款的债权人。

就上述情况符合债权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

4,因此,你方存在着选择权,若是主张债的代位权的话,你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大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也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公司为被告。案由是债权债务纠纷。至于大股东是否成为被告要看公司的性质以及他是否履行了公司出资义务或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