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什么单位?管什么事情的

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法院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功能。

仲裁这个词语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有劳动仲裁,行政仲裁等,而且还有专门的机构处理这些事情,不过这些机构比较独特,并不是国家设立的。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仲裁委员会,包括各专门委员会。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其设立地点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法律依据仲裁的特点如下:

(1)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

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3)灵活性

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法律和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