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第五条 中国***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第八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服务、公***管理、公***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