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刑诉法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后来根据各方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作了相应扩大。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适用范围
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诉法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后来根据各方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作了相应扩大。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权利保障
根据刑诉法确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设计,缺席审判被告人的权利将得到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法律条款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保障。这些规定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准则,也符合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制定意义
刑诉法的修改,为海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法律的震慑和惩治双重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嫌犯没有到案而产生的无法定罪量刑、无法处置赃款赃物、无法及时补偿被害人损失等问题。一旦刑事缺席审判的判决生效,在法律上就确定了被告人的罪犯身份。
修改后的刑讼法,实现了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权益、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统一,正义既不会缺席也不会迟到,有力捍卫了法治尊严,彰显了司法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