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具备什么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如下: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