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赠送部分退款规定

应当退回消费者的预付款。如存在充值赠送部分的话,具体退回金额,应扣除赠送部分后,按照实际充值金额退回。

1、可以不用退,只需要返还顾客实际充值的金额。

2、具体情况按照办卡时合同情况处理。

3、如存在充值赠送部分的话,具体退回金额,应扣除赠送部分后,按照实际充值金额计算。如双方另有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

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中需退还的金额的认定原则为仅退还本金部分。对含有赠送金额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中剩余本金金额的认定原则为:按充值及赠送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即假设充值10,000元赠10,000元,则本金及赠送金额的比例为1:1。

购买商品,退货时是需要将赠品一起退回的。主商品、赠品均已返回自营销售商,且符合退货标准:按照买家实际支付金额退款商品已返回自营销售商,赠品未返回自营销售商,且主商品符合退货标准:主商品无法全额退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