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回避情形有哪些
被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其 代理 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 (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3)兼职仲裁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 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 辩护人 和代理人的; (6)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7)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