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21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在诉讼请求一项中,简要写明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分项逐一列出。要写得明确、具体、如要求损害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等。请求应合理,切实可行。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实事求是地将纠纷的基本事实经过写清楚。叙述事实时,要求用语文明,不要有谩骂性的、人身攻击性的词句,并尽可能列举确凿的证据。
一、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