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作为一个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我该怎么办
由于办理过众多大学生被开除学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头的咨询电话络绎不绝,问题均涉及高校开除大学生学籍的问题,大概是期末各种考试纷至沓来,有些高校大学生铤而走险,意欲通过投机取巧蒙混过关。当然,对大学生的作弊行为不能熟视无睹,这不但涉及诚信,更关乎高等教育的质量,但是,大学生出现诸如夹带纸条、抄袭他人试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为时,高校应当如何处理?能否直接将其开除学籍?这涉及到开除学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学生解决应对的法律途径问题,焦景收律师及其团队在此一并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高校开除学籍事件一览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参加硕士研究生政治理论科目的考试中随身携带了专门用于作弊的电子通讯设备,被中央美院开除学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代替李某考试,许昌学院作出开除益卫红学籍的处分决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大学生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徐某所在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随即对徐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学大三学生张某碍于情面替室友参加补考。事情暴露后,张某被学校开除学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学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被河北某高校开除学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学以艾某体检复查不合格为由,作出要求退学的处理决定。实际上,艾某作为特招生9月份入学前已通过各种考核。
高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4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汇总的六个事件中的学生真的就应该被施以“极刑”吗?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除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能还会依据施行的规章制度。当然,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另外,还需要对“严重”进行严格界定。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能由学校一方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决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这种界定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路径
高等院校对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无疑是剥夺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未进入社会的学生来说,这种结果对其人生肯定会产生重大变化和影响。所以,这种“极刑”式的处分要慎之又慎。也许是考虑到这种“极刑”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滥用“极刑”的风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5-66条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并为大学生维权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行为不客观、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过相应程序予以维权,笔者对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程序总结如下:
第一步,面对一个处分,学生应当考量以下情况:学校的处分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学校是否听取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经过了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步,申诉后,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书仍然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如果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到学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束语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不会毫无原则的容忍,因为这关乎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享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着“杀一儆百”的心态,在未能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对学生处以“极刑”,毕竟,在现存的体制中,开除学籍不仅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学生来说更是一种灭顶之灾。
因此,大学生入学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在入学教育时必须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严肃性,让学生深刻了解大学教育过程中可为、不可为的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其次,在发生类似作弊事件时,学校应慎重处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分合理合法。
最后,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工作,规范高校管理职能的同时,进而加大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力度。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