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格的赋予条件

法律人格的赋予条件具体如下:

1、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条件;

2、对于任何法律制度来说,都将赋予一定的人、团体、机构和诸如此类的组织以法律人格在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中,奴隶没有法律人格,他们只是动产。现代法律制度主要赋予自然人和法人以法律人格;

3、法律人格,尤其对自然人来说有两种属性:身份和能力。虽然所有的自然人都可能具有法律人格,但其身份和能力并非相同,外侨、婴儿和精神病人的能力是受限制的;

4、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一般规定,法律人格通常随着胎儿的出生而确立。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法律人格,但有时实行“假定胎儿出生”原则,以保护胎儿的权利,假如胎儿出生后是活的,那么未出生的胎儿就被当作已出生的。

基本内容如下:

1、法律人格一般随人的自然死亡而告终,但有时其法律人格在某种范围内继续存在,即在某些情况下,依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因新近死亡获得财产,也可以对债务和损害承担责任;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遗嘱执行人可被看作是被继承人,他使被继承人的法律人格存续至他的遗嘱执行事务完成时止,法人只有在法定手续齐备时,才具备法律人格,有关部门才能承认它为法律实体,对它的法律人格的承认期满,或其法律人格以适当的方式被解除时,其法律人格自行终止;

3、在国际法上,主权国家具有法律人格,附属国、国家的省或某部分不具法律人格。主要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自然人和联合体在有限的程度上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人格。

综上所述,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