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法律主观:

一、民法诉讼时效有没有溯及力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性质是消灭时效,也就是说,当诉讼时效届满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已经享受完毕,丧失了请求司法强制保护的权利。在新法实施时,依旧法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新法不应具有溯及力。如果新法具有溯及力,就会出现“两段未届满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着一段已届满的诉讼时效”。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三)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三、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典》的规定。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有第594条规定的“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2、其他特别法规定。如《民用航空法》第135条规定的“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3、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第188条第2款第句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赔偿权利人未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法院特殊情形下依申请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第188条第2款第句规定,如果遇着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法律赋予了特殊情况下延长诉讼时效的职权,当事人的申请是法定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没有没有溯及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