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与西方的神权法思想有何区别

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与欧洲古代的神权法比较:

(一)产生的时期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早期的奴隶社会。而西方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相对成熟的中世纪的封建时代。 希腊古典时期结束后西方相继形成了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他们也实行专制,取缔了原小国寡民的城邦制民主政治。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君权同神权结合起来,第一次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宣传皇帝直接得到“天惠”来统治人民,使君权神圣化,从而使东罗马帝国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神权君主国家。与此同时,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基督教会更是倡导宗教高于王权、教权至上的专制统治。自查理曼帝国时期,教皇给国外加冕,西方的世俗政权开始至于神权法之下。

(二)神权的定义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只有一些巫术,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魂崇拜。欧洲古代的神权法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民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利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法律。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神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就是教会法。教会权力至高无上。具备教义,专业人员,仪式,活动和众多的教徒。

(三)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同。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为了蒙蔽百姓,维护统治者长治久安的政治考虑所诞生的;西方的教会法是为了调整庞大的信教群众群体内部矛盾而产生的,所以教会法其实是一部世俗法,它的诞生与近代的其他法律的诞生原因是完全相同的。

(四)产生的影响不同。由于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古代中国以人治为本位,道德观念管理天下。导致法律体系中民法严重失衡,只有发达的刑罚。因此在中国神权法带来的是片面影响,如司法制度的仪式性,以增加其威严感。而在西欧,神权带来的是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 :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礼记 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仿佛殷王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上帝左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诗经、商颂》的《长发》载“有戎(殷先妣简狄)方将(成长),帝立子生商”;《玄鸟》也载:“天命玄鸟(即燕,商族图腾,简狄吞食玄鸟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这样他们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提供依据。

三、西周的神权法 :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同拥有的。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时,其社会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姒履戣被俘,被放逐到荒远的南巢(安徽桐城)”(柏杨《中国人史纲》)。范文澜先生也认同了王国维先生的“夏商之间的政治文物的变革,不像商周间那样剧烈,商周间大变革,是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夏商两代的变革起源是不同的,夏是废“族选公推”而自封为“王”,商是推夏而取而代之。这证明了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其社会政治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的事实。且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还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须有德治来辅佐。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