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的时间及期限如何计算?
30日内提出申请,今天是10月24日,那么最完截止日期是10月25日。
要求10月10日前执行,那么最后期限是10月10日24时(即10月11日零时)。
期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时间的起算;二是期间的届满。
根据诉讼法律关于时间计算办法的规定,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一个“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其届满时是以法定期间的时段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如其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12时被捕,则通知其家属中所在单位的期间应从13时起算,到次日12时完了,即13时整为届满,其中,分钟不考虑在内。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其中,“时”不计算在内。如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时间是5月9日11时,则其上诉期间应从5月10日起计算,向后数15日,到5月24日完了届满。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应从开始月份的开始日的次日起算,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期间是整月的,应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不论当月的天数是多少天。如公安机关于元月31日将案件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届满日为2月29日(如果当年的二月份是28天,则届满日应为2月28日)完了为届满;②如果期间是跨月的,一个月应为多少天,认识不一,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这需要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一个月的天数应以实际所跨月份的天数,而不论该月是多少天。期间从该月开始日的次日起算,往后数够月数,到最后一月的与开始月的开始日相同之日完了为届满。如某犯罪嫌疑人于2000年2月13日12时被捕,对其进行侦查、羁押的期限为2个月,跨2月、3月,从2月4日起算,到4月3日完了为届满。这样理解就和前一项情况相吻合了。关于半个月,一般认为是15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时,一个月为30天。
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我国的诉讼法律中都有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①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节假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间的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内。②采用邮寄方式递交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即使司法机关在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递交邮件的时间以当地的邮局加盖的印戳为准。③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路途上的时间虽未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但一般应包括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时间,也包括人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时间。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