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造假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司法活动中的原被告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但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的利益一致,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另一方积极配合以达到损害第三人的目的。这类虚假诉讼具有不易被法院察觉的特点,只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才会引起注意。正如本案,徐某和其家人扮演原被告双方,将逄某房产过户到徐某名下,真正的权利人逄某直至成为被执行人才知晓此事。在这过程中法院竟沦为徐某谋取利益的工具,不禁令人不寒而栗。公平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最后法院发现事实真相并撤销判决,及时防止逄某的损失不断扩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