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计算例子
数罪并罚是刑罚论中比较难的部分,你能检索到的现有的公***资料上往往只有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但是比照这些原则应用到具体案例中后,很多人还是不会计算。下面我通过一个例子介绍数罪并罚的量刑范围到底该怎么计算,掌握这个例子,你会掌握数罪并罚计算中的90%以上的情形。
一、数罪并罚的根据
数罪并罚主要根据的是《刑法》第69条,因为法条比较长,且随处都可以检索到,所以不再摘录。
二、计算案例
例:张三原判10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第5年犯新罪,应当判处6年有期徒刑。同时又发现漏罪,应判5年。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以上案例的宏观处理原则是:先处理漏罪(先并后减),再处理新罪(先减后并)。
1、漏罪处理(先并后减)
原罪10年有期徒刑,漏罪5年,10年与5年总和刑期为10+5=15年。并罚应当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量刑。假设最后决定执行13年。张三已经执行5年,所以还需执行13-5=8年。
明白了上述计算过程,你就掌握了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并罚以及刑罚过程中发现漏罪的计算了。
2、新罪处理(先减后并)
在第一步计算中,我们得到的结果是张三的原罪与漏罪并罚应当执行13年,下面用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处理新罪。13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13-5=8年,即还剩8年,与新罪的6年并罚。8+6=14年,即总和刑期为14年,剩余刑期与新罪刑期比较,剩余刑期比新罪刑期高,所以应当在8年以上,14年以下量刑。假设最后决定执行12年。算上已经执行的5年,实际要执行17年有期徒刑。
明白了上述计算过程,你就掌握了刑罚过程中发现新罪的计算了。当然1、2步计算连起来就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即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计算了。需要注意的是:
(1)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一定是剩余刑期与新罪之间的并罚,而不是原罪刑期与新罪之间的并罚。回到案例,就是应当在8与6之间比较大小,做加法,而不是10与6之间运算。
(2)即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在处理新罪时别减重了。有人会拿第一步得到的还需执行的8年带入第二步,再减个5年,那就减重了。
三、引申
为什么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跟犯新罪的处理办法会有所不同?
从朴素的道德判断,一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新罪的处理应该要比发现漏罪严格,其实之所以用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也正好体现了这一原则。但具体是哪儿严格法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部分有些抽象,不感兴趣的可以略过):
假设,张三原罪判A年,在执行B年时,发现漏罪应判C年。李四原罪判A年,同样在执行B年时又犯新罪,应判C年。
张三还需执行的刑期范围是:(A-B,C-B)—(A-B+C),期中(A-B,C-B)表示A-B与C-B中的大数。
李四还需执行的刑期范围是:(A-B,C)—(A-B+C),期中(A-B,C)表示A-B与C中的大数。
我们对比发现,张三与李四还需执行的刑期范围的上限其实是一致的,都是A-B+C。也就是说,不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还是又犯新罪,数罪并罚的刑期上均为原罪剩余刑期与新罪或者漏的总和。
当(A-B)>=C时,张三与李四还需执行的刑期范围的下限也是相同的,均为A-B。
当(A-B)<C时,张三与李四还需执行的刑期范围的下限不同,张三为A-B与C-B中的大数,李四为C。我们可以看出,所犯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高于原罪剩余刑期时,又犯新罪的李四还需执行的刑罚范围下限必定要比发现漏罪的张三高。这时就体现了两种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看出对又犯新罪处理是更严厉的。
综上所述,数罪并罚中对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处理方法十分巧妙,它们很好地体现了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原则。
1、量刑上限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所犯原罪、新罪或漏罪的严重程度,越严重的罪上限越高。
2、对于发现漏罪,量刑下限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漏罪的严重程度,漏罪越严重下限可能会越高。
3、对于又犯新罪,量刑下限的高低,既与所犯新罪的严重程度相关,又与原罪执行剩余期限有关。新罪越严重量刑下限会越高,剩余刑期越少量刑下限会越高。意味着一个人在越接近原罪快执行完的时候又犯新罪,说明天越没改造好,他也将面临更高的量刑下限,这与我们的认知是相符的。
4、代入具体数据,只管感受下这种差别。张三原罪10年,在执行第9年如果发现一个应判8年的漏罪,他的还需执行的刑期范围应该是1年以上,9年以下。如他在执行第9年又犯一个应判8年的新罪,那他还需执行的刑期范围则是8年以上,9年以下。看到差别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