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献翻译(就等你)
太长了,关于美国证据规则的,我大致翻译一下
图1 德国法律系统的证据准入(排除)制度
证据资格:美国的证据规则
由于是联邦制国家,美国并未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则,3在联邦层面,证据规则被法典化为联邦证据规则(FRE),作为一部示范法,也被称为统一证据规则法案,法案内容与FRE基本上完全相同并被向各州推荐供其颁布实施。许多州都颁布了这部示范法。在美国,证据材料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可为可当庭使用的法定证据,首先,本局FRE402条,证据应具有相关性。这是指:”与无此证据相比,某一证据具有使对特定决定有意义的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增加或减小的倾向”。证据材料不具有相关性不等作为证据。5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应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予以判定。其次,具备相关性的证据不得被排除于合法证据之外。具备相关性的证据只有在“其证明价值与其招致的产生不公正偏见,对事实的混淆以及对陪审团的误导的风险”,或与其可导致的过分拖延,浪费时间以及累积性证据的重复陈述明显不合比例“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排除。再次,对于传闻证据规则是否适用于电子文档也进行过讨论,所谓传闻证据股则是指,任何传闻证据均不具有证据资格,除非在联邦证据规则,或者最高法院据其法定权限制定的规则或国会法案中具有相反的规定。7这一规则具有下述例外,作为本文的重点内容,其被集中于FRE803条6款中并表述如下:
最后一句实在太累了,e而且你没引完,谓语没有出现
我理解有误,最后一句不是陈述句,就是一个大的定从,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备忘录。。。。。不适用传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