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姓名的字数有没有明文的限制.

 第七条 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少数民族可依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设定姓名。

第八条 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第十四条 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或者民族良俗对姓名的字数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