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另案处理的人怎么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以下:
一、法院对于另案处理的方法
1、在其本案的判决书上予以标明另案处理的情况
2、之后对其另案审理的案件单独审理或者其它案件合
3、并审理,经过审判之后在对其犯罪嫌疑人予以判决
4、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
5、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二、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的特殊处理方法
1、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2、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3、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4、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 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5、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6、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三、就当前而论,“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
(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
(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
(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本案诉讼期间到了,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三百一十一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