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侵权应该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该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确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却有一定困难。海淀区法院民六庭负责人告诉记者,“从涉互联网运营平台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实际侵权人与相关平台公司的应诉积极性均不高,缺席审理的比例较大。这些人员不出庭应诉,将导致事故是否发生在网约车运营期间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
《办法》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等同的替代责任,还是与网约车驾驶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呢?对此,实践中仍未达成***识。
“问题难以一概而论,因为实践中网约车类型较多,不同类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网约车公司自己招聘司机、自己组建车队,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提供用车服务的,例如首汽约车、神州专车之类的网约车公司,用户是与网约车公司签订的承运合同,由网约车指派司机进行运输作业,司机也是网约车公司的雇员。
《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样的情形下,网约车司机在运输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网约车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与司机之间的劳动协议进行追偿。
“而
在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公司提供的快车或顺风车服务,则属于居间合同。”孟强表示,利用互联网平台对用车需求和车辆信息进行处理,进而撮合促成距离最近的用
户和车辆达成承运合同,在这一类型的网约车服务中,因为司机是否接单完全自愿,并不完全受网约车公司的指示、控制、监督和管理,也不从网约车公司获取固定
劳务报酬,因此司机并非网约车公司的雇员。
在这种网约车情形下,用户是与司机直接成
立的运输合同,司机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由司机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孟强表示,网约车公司的责任,只有在违反居间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时才存在。例如,网
约车公司承诺其加盟驾驶员均符合《办法》第14条的规定,但却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确实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认为,结合《办法》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
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驾驶人侵害乘客合法权益,或是网约车车主在交通事故中
承担主要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行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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