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滇池风景区旅游资源,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昆明旅游度假区的批复》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位于昆明市西南部,滇池北岸,总体规划面积18.6平方公里。第三条 度假区是昆明市改革开放的综合试验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旅游支柱产业的重要基地。旅游观光与度假相结合,与东南亚旅游市场融为一体,成为既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又有云南民族特色的、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第四条 度假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章 管委会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设立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度假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度假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度假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度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度假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对度假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组织或审批进入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八)开展国际旅游、经济贸易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度假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度假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度假区的基础设施、公***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职务事业。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度假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度假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度假区内的投资项目。在度假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度假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度假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度假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度假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设施。
(九)依法管理度假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度假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度假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度假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第八条 鼓励在度假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及游乐项目;
(三)商务旅游;
(四)旅游住宿及其他度假设施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六)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项目;
(七)旅游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项目;
(八)区内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九)旅游交通项目;
(十)国家允许和特许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