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局抓人有什么规定

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 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 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 证人 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院执行局可以协助拘留(抓人)。如果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两次传票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如果案件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履义务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对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予以看管。执行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带回异地拘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