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一、不适用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政部履行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三、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法律依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