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什么制度?

《临时约法》颁布后中华民国的政体是内阁制。

《临时约法》颁布前有一个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3日公布,1912年1月2日修正),其内容: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此为修正文,原案无“副总统”三字)。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此为修正文,原案为“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命各部部长及派遗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此条修正时加入,原案无。)

由这些条例完全可以肯定,《临时约法》颁布前中华民国的政体是总统制。

而 《临时约法》颁布后中华民国的政体是内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