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60条规定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对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集体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在此基础上,“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集体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1、集体财产 ,在中国,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

2、如: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

草原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水利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等。其所有权归劳动群众的集体组织。法律保护集体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