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理是什么意思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摘 要:文章对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进口商、出口商及保理商等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范风险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国际保理 信用风险 防范 1. 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分析
国际保理业务中的风险主要是指信用风险,即银行作为保理商,其客户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的一种潜在可能,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便会给银行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其实质是一种违约风险。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四类:(1)进口商信用风险。一旦发生进口商破产倒闭的极端情况,其风险将由银行承担。(2)出口商信用风险。银行由于缺乏对其监管,出现进口商提出追索而出口商无力偿付的风险。(3)相应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主要指双保理而言,指在两个保理商***同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一个保理商不愿履行义务而可能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4)国家信用风险。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社会稳定情况的变化,或直接影响该国的国际贸易状况,或间接影响进口商的偿债能力,从而使银行面临着一定的国家风险。
1.1 进口商信用风险
依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原则,银行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回收的风险。银行面临的进口商风险具体表现主要有:①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②买方拖欠付款;③买方拒收货物并拒绝付款。对前两种情况,暴露这些风险的原因:一方面是银行融资判断失误。融资审查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高估了进口商的资信程度,对进口商履约能力做出了错误判断。此外,进口商的资信水平起初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因种种原因使其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而银行缺乏充分的事中监管;另一方面是进口商对银行隐瞒自身的资信情况,伪造反映自己还款能力的财务数据,不及时告知可能影响自己及时还款的各种重大事件等。
在单保理中,由于只有一个保理商,出口商信用风险由该保理商承担;在双保理中,出口保理商相对出口商直接承担进口商风险,进口保理商则相对出口保理商直接承担进口商风险,所以实质上这种风险最终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但是银行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是有条件、有限度的:(1)进口保理商在到期日前收到副本发票和必需的其他单据是承担风险的必备条件。(2)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的承担额限于所核准的信用额度,超出信用额度的应收账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3)出口商必须依约全面履行货物销售合同,在这些条件和范围内,银行承担100%的坏账担保。
1.2 出口商信用风险
在具体实践中,银行一般更为关注的是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因为进口商是应收账款的最终支付者。但是出口商的资信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存在于出口商方面的信用风险同样可能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出口商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由于出口商的过错导致进口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甚至进口商提出索赔,而供应商倒闭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2)由于出口商的过失或故意**,发票上所签明的货物或债务人根本不存在,甚至出口商与进口商串通**。这就表明相关应收账款存在瑕疵,银行无义务进一步付款,但是银行会面临预付款丧失的风险。如果出口商资信良好,银行能够追回预付款,反之,如果出口商倒闭或骗取预付款后逃匿,则银行不得不承担损失。
在双保理中,由于提供预付款的是出口保理商,因而由出口保理商而非进口保理商承担这种风险。一方面,进口保理商将预付款付给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出口保理商对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负瑕疵担保责任,若有瑕疵,出口保理商有重新购回有瑕疵的应收账款的义务。这是因为,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是否叙作保理并提供预付款是以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的资信评估为基础的,出口保理商因此而应承担错误评估或所评估情况恶化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1.3 相应保理商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在双保理中,一个保理商不履行义务而给对方利益带来损害的可能。对出口保理商而言,其来自进口保理商的风险主要是进口保理商不遵守相互保理协议,在向进口商收取应收账款后,逃匿或拒绝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款项。对进口保理商而言,其承担的出口保理商的风险相对较小,主要是在非因其本身的原因不能收到应收账款时,不能得到出口保理商对保理费用支付的风险,一般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可从收取的款项中扣取保理费用。
1.4 国家信用风险
在国际保理交易中,由于进口商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政策的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国家信用风险给国际保理业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延迟付款、暂停付款,或没收付款。由于国家信用风险一般不易预测,一旦出现,往往对进出口商和银行保理商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国家信用风险的因素纷繁复杂,主要有政治、经济、法律、战争等多方面的因素。
2.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的防范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少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因此必然涉及跨国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在国际范围内已有《国际保理公约》及《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规则调整,但是由于其存在各种局限性,而且各国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还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也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使得当国际保理业务发生争议时,诉讼期限长,诉讼程序复杂。因此,商业银行要充分防范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除了诉诸事后诉讼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严密而高效的事前防范机制。
2.1 建立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1)对进口商的信用、资本实力、还款能力等资信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从而为出口商针对不同客户(进口商)分别建立信用销售额度。在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列为已核准应收账款,对此银行保理商才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与坏账担保,超出信用额度的应收账款则为未核准的应收账款,对此,银行保理商只提供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并不承担坏账风险。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银行可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或撤销信用额度。不过,在保理协议中应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否则,随意调整或撤销信用额度有损出口商的利益,会导致不仅承担违约责任,也会损害自身的信誉。
(2)在接受应收账款时,避免接受债务人过于集中的应收账款。对于这种应收账款,一旦债务人破产,丧失清偿能力,银行保理商蒙受的损失将更大,所以应尽量避免,即使接受,也应采取集中限额的方式减少自己的责任。
(3)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尽量采取双保理方式,通过一名相应的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可以对进口商进行更全面的了解和更便利的收款。
2.2 建立对出口商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为防范出口商的信用风险,银行首先应做的工作也是对出口商及其应收账款做详尽周密的评估与调查。一般而言,银行选择的被保理出口商应该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以及偿债能力较强,且大多为银行的现有重点客户。出口商的产品通常应是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高附加产品或高端公用设施。然后,在此基础上强化出口商的保证机制,银行应该在出口保理协议中要求出口商对其债权做出以下承诺与保证:
(1)保证债权的合法性。出口商应该保证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源于正当交易,而非无权经营产品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口商已经全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出商提供的产品已经或将被进口商接受,不会发生争议。(2)保证债权的完整性。出口商应该保证银行保理商对应收账款享有同出口商等同的一权利,包括可向债务人收取利息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权利等。(3)保证债权的可转让性。出口商应该保证除了已经向银行披露的因素外,―开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在保理协议期间也不会产生任何阻碍。(4)保证债权转让的排他性。出口商应该保证如果未经银行保理商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收账款抵押给第三方。如果在协议签订前,己存在对应收账款的某种抵押,银行保理商提出要求后,出口商必须解除这种抵押。而在签订国际保理协议以后,出口商也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类似的抵押协议。
2.3 建立相应保理商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
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都应慎重选择相应的保理商。叙做保理业务前,需要对对方做相应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应该选择资信状况好、抗风险能力强的银行或保理公司。如果本身是国际保理商联合的成员,可以考虑选择同属本组织的成员。一般而言,保理商大都选择与自己已签订国际保理协议的业务伙伴来具体开展某项国际保理业务。
2.4 建立国家风险的防范机制
保理商一般都会避免选择在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动荡的国家叙做保理业务。就汇率风险而言,由于保理商往往在业务中涉及多国债务人,支付和接受支付的币种有多种,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风险,必要时也可通过购买有关货币的远期外汇买卖合同来消除汇率风险。由于国际保理融资期限较短,汇率风险也不是太大。最根本的防范还是选择投资环境稳定的国家。
2.5 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
为了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分散风险。一旦进口商破产或无力付款,则可将商业银行的部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如美国Nations Bank Corp保理公司就将保理佣金的三分之二用于投保。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自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吸引庞大的客户群,***享信息资源,相互渗透,合作发展,进一步拓展我国的国际保理市场。
参考文献:
[1]李金泽.银行保理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时报,2002,(7).
[2]游飞宇.银行在出口保理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J].国际经贸探索,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