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翻译为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这两种理论是源于德国法,之后被日本学者引入。我国刑法以大陆法系为重要的渊源,并且借鉴日本法律的内容。
“无价值”一词译自德文“Unwert”,其内涵为“负面价值”,即“恶“。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法的无价值就是法律对一定主体既无益也无害。
扩展资料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而行为无价值则是主张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近代刑法理论原本只有客观主义学说,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即只承认结果无价值。但自德国学者威尔采尔开始,许多学者开始提倡行为无价值。
所以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争论,实质上就是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争论。极端的结果无价值学说主张对犯罪中止严厉追究责任而不得从轻处罚,因为即便是中止犯也是有一定危害结果出现的;相反却对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不予处罚,因为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行为无价值是相对于结果无价值而言,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行为无价值论主要认为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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