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治内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任务,正在变化和发展中的中国农村,再次成了整个社会关注的新热点。政法综治工作在这一热潮中必须做到拓展视野,创新思路,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农村平安创建为目标,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努力开创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丰富内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拓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二十字”方针,全面、科学地概括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丰富内涵,勾勒出了一幅令人向往的现代化农村的美好图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更加突出位置,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农村的小康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保障农民的权利,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建和谐农村,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了政法综治工作光荣而神圣的使命。政法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创建社会秩序的主要职能机关,在发挥法律保障与法律服务作用的同时,必须增加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功能,担负起维护稳定和捍卫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重任。
二、认清形势,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突出的特点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富足,每一个方面都与政法综治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我国正处于“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局时期,这既是经济体制转型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加快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期。当前农村基层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稳定的因素和影响平安建设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问题。农村土地问题是近年来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造成农村不稳定的根本原因。主要有几方面:1、征用地补偿标准低,截留或移用土地补偿款现象突出。2、征地程序透明度不高。3、非法使用土地问题突出。4、征地后对失地农民安置手段单一。二是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三是社会治安问题。四是基层组织建设及干部作风方面问题。五是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从近年泉州实际情况看,虽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但影响农村发展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依然存在,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等侵财性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破坏农田基本设施、销售假冒农用物资等案件仍然存在,因山林地界、拆迁改造和民间矛盾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阻碍了和谐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政法机关要深刻认识当前政法综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要提升对政法工作的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政法综治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认识。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看,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在城乡之间,贫富之间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可以说,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就不会有全国的和谐稳定;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全国的现代化。只有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二是要拓展政法工作的视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把政法综治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新形势下的政法综治工作任务和职能有新的思考、新的认识,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置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这个总要求中来思考和谋划,把促进新农村建设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要创新政法工作的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新”。政法机关必须团结“新农村”这一核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倾斜,向一线倾斜。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进来,坚持专群结构、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一切积极因素调动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宏伟目标上来。
四是要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增强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分析判断复杂形势、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管理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疏导群众的工作能力。提高“四个能力”是政法综治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三、发挥职能,全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政法机关的根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切入点放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上,把着力点放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上,把落脚点放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紧紧围绕农村平安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对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政法综治部门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努力把握好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从当前农村治安状况看,农村的违法犯罪问题既有与城市违法犯罪问题的***同特征,又有农村自身的特点。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入室盗窃、抢劫、抢夺、地方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政法综治部门对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切实把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压下来,确保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不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和震荡,始终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活力。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民主诉求不断增强,对政法工作最集中、最强烈的愿望越来越倾向于要求政法机关公平地对待各类主体,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政法机关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对公民和社会的保护与服务意识,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法工作的职能。不但要通过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安全、受理群众求助、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的保护与服务职能。树立起“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执法平等”和“执法最佳效益”的理念,努力做到依法打击与依法保护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重、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中去思考,纳入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纳入到法治化管理的轨道。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有效保障农村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事件的发展。要结合当前“五五”普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来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政法机关必须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政法综治工作,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同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