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如下:

1、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

2、罪行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

4、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从字面意义上看:正当法律程序,即在刑事案件中遵守某些程序或者禁止适用其他的一些程序”正当程序这种实质性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