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决定了法学具有价值判断性
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
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有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一、就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而言,主要在于:
第一,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
第二,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