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到底有情无情!不管反方正方,说说理由!

法律所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公平也就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社会秩序,而正义是立法者认为应该确立的一种正确价值导向.因为每个人对于公平和正义的理解各不相同,所以占统治地位的立法主体会以自己的价值观和主流思想结合起来来立法,当然这其中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意思整合,而且立法也会受到立法者认知水平和历史条件的制约.所以,没有永远不变的法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事实上很难兼顾的,因为维护或者追求某种秩序,在另外层面上讲就是会造成正义的缺失;同理,如果过分追求正义,会影响秩序的建立.举个例子:假如人们一发生发生争执就都跑去法院打官司的话,那得有多可怕.漫长的应诉和等待,没有人去生产,社会岂不是要停滞不前?更何况法律的运作成本巨大,这样一来就更加得不偿失了.法律不同于情理,它是面向不特定的主体的.也就是每个人都有可能而且也确实都会接触到与法律有关的内容,而情理不同.它是特定群体由于生活习惯,知识阅历或者血缘关系以及认识水平而对事物形成的主观上的既定认识.法律所关注的是人的行为,而且是有***性的社会交互行为;而情理是涉及人的内心活动,不具有一般性或者叫***性.因为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是不同的,而大多数的行为是类似或者相同的,比如借贷或者转让.所以,当有一些案件判决后,大家褒贬不一.有人拍手称快,有人黯然神伤.这其实就是大家的情理或者说内心情感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不管这些,它更在意的是某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学法学的都知道,有些事合法而不合理,有些事合理而不合法,有些事既合理又合法.所以说法律没有情感可言,只在乎谁做的最合乎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