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内容:

1、证据失权,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丧失证据效力;

2、负担额外的证明责任,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确有正当理由的,该证据作为失权后果的例外,允许提出;

3、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按照举证期限的要求有效完成举证,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举证期限可以根据以下内容确定: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