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关于赠品的规定
从《民法典》来解释,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新草案)
对众多消费者关注问题都有所规定。在赔偿环节上,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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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新规出台后,‘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在审结了一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这样表示。
去年,消费者在长沙某超市购买了“蜂胶片”3盒,花费353.97元,事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执行标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商的信息等内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石先生说,他虽然并未因该产品受到损害,但还是向超市提出退一赔十要求,遭到对方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违反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对石先生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超市方赔偿消费者10倍赔偿金35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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