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法律英语
公务船与留置法案
公务船留置豁免的语言应该根据公务船法案没有留置条款进行解读。本解释在立法史语境下最具有深意,在立法史和法律评论上,国会并没有表明其意图去做出例外规定或者以任何方式去推翻SAA或者PVA,实际上,从历史来看,最高院至少表明了其在这些法案方面维持现状的意图。纵观交通部许可证117,似乎显示了其意图去确保针对政府公务船舶的再购买人会出现的留置权持否定态度。其他的立法史显示了对现有法律缺乏基本的理解。国会议员戴维斯指出,基于留置权理论的无诉权的长时期的施行有可能针对政府而出现。118然而SAA清楚表明支持对物诉讼理论,并进而走向了对人诉讼理论。119正如最高院说争论的,PVA已经被解释为允许此种诉讼提出。进而,留置权法案通过之前,没有权威理论显示,在对人诉讼中,其支持适用于政府船舶紧急避险的政府部门不能作为被告的理论存在。
针对政府部门的紧急避险诉讼应该被法院重新审查,特别是在海事留置权和对人诉讼的特殊情况下更是如此。没有留置权存在应该只意味着船舶不能被扣押,也不能等同于对人诉讼的理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