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习惯法和公民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习惯法和成文法是相对应的。

市民法就是罗马***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大,在***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规范 ――万民法。

不同的概念范畴,并不冲突,书上的话也没错。公民法早期是以习惯的形式表现的。

简单地理解,可以是:习惯或成文是说法形式,公民法,物法等等是说内容的。

如果你不是法律专业不用分那么清,简单理解为形式和内容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