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本座说是什么?
法则区别说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比较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各国的法律形成一个法律的***同体,而每一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法律关系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样,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该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由于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在实际生活中,如以身份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一般宜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就物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就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宜适用行为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