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立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我国的信息立法已取得可观的成果:关于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都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更应看到,我国的信息立法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市场的规范化、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的空白点,均无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

近20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从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法律规范建设仍然明显滞后于电子政务的发展,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明确法律地位和效力。电子政府是否与有形政府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网络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对于这样一些关乎电子政务根本性质的定位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完善电子政务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规定电子政府的法律地位及其电子政务的效力问题。

现代信息概念和意义的诞生,将人们带入了一个更为辉煌的时代,它预示着力学时代的终结,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必然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和原有社会关系的变革,用法律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矛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信息立法表现出零乱性、无纲领性,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此,我国信息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信息法律体系作一系列分析,明确它所应包含的各项法律制度,并由此形成信息法的大体框架,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信息法律体系。

要点概括:明确我国在信息立法取得一系列成果的基础上,还存在诸多空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了解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革要求我国电子政务法制化的逐步进行,其必要性不容置疑,理解中等城市电子政务立法工作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