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有什么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及时向中华人民***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法律分析: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
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